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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应急管理报》:社会保障——安全与应急 不容忽视的一环
发布日期:2021-03-31 信息来源: 字号:[ ]

有学者认为,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,主要看其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、维护与保障。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,一般都相当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。在我国,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一般包括社会保险、社会福利、社会救助(救济)、优抚安置和其他保障几个部分,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政策与公共安全、应急管理事业关联密切。

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历史悠久

在安全科学界,一般将大安全分为事前(安全预防)、事中(应急救援)、事后(善后恢复)三个阶段;应急管理学界通常将应急管理分为减灾预防、应急准备、应急响应、恢复重建四个环节。这两种划分很多时候是重合的,只是安全科学界更偏重于事前安全预防(保障不出事),应急管理学界偏重于围绕“事发时”如何办(准备与响应)。相对而言,社会保障政策偏重于事后善后恢复重建环节,有时候这方面在实践工作中被有意无意地忽视。当然,恢复重建阶段不仅仅是开启社会救助、慈善救济、巨灾保险或工伤保险等事务,还包括灾区重建规划、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和精神复苏等,社会保障是其中重要的一环。

从学科研究角度看,社会保障政策其实是非常成熟的学科研究,最初源于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时期的《济贫法》,后来在19世纪中后期德国俾斯麦时期得到充分完善;到了1942年,英国颁布《贝弗里奇报告》,宣称进入福利国家建设时期,目的在于推进战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。相对而言,我国安全科学则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从劳动保护科学、事故分析科学转化而来。应急管理作为学科研究,则更显“年轻”,大约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渐成研究趋势。因此,尽管安全、应急实践偏重于事前和事中,对事后性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一定“冷落”,但其学科地位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,不可否认。

推进发展型政策的制定与融合

广义上的社会政策等同于国家公共政策,狭义上的社会政策主要关涉衣食住行用、教科文卫体和社会保障等,因而社会保障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。社会政策通常可分为选择型、普惠型、发展型社会政策。选择型政策(也称剩余型社会政策)一般是针对特困群体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政策;普惠型政策(也称为制度型社会政策)一般是对全社会成员不加区分地给予相同的福利待遇和保障的政策;发展型政策(也称积极性社会政策)是将社会政策、经济政策等与社会发展融合,使得三者相互促进和支持,从而发挥多元社会主体主动合作共促的作用,共同推动社会进步。

对于因灾(事故)致贫、致残、致缺的个人或家庭,很多属于选择型社会保障政策范畴。其中多数社会保障政策如社会救助(暂行)办法、慈善法、工伤保险、巨灾保险等,总体上属于事中尤其是事后性消极被动的保障政策,但不能否认它在事前的预防保障作用,即积极预防的政策功能。事实上,我国有一些社会保障政策如减灾计划、安全投入保障、女工劳动保护、一般性劳动保障等,都属于积极性政策,只是这一方面的政策大多数属于国家公共政策范畴,未能与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很好的融合。因此,我国应急管理领域在这一方面应该加大力度,确保政策覆盖全民(而不是部分社会成员),体现“应保尽保、应惠尽惠、应安尽安、应康尽康”。

制定“应急人”的社会保障政策

“应急人”,即应急管理领域从事特殊专业作业的应急管控、应急救援、应急救护等人员,也包括社会力量中参与应急工作的社会工作者、志愿者、义务工作者等人员。这些特殊工种人员,理应受到特殊社会保障政策的关怀,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并不完善。目前涉及"应急人"的社会保障政策大体有: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工伤保险,覆盖全员的社会福利(各类津贴补助等)和军人抚恤等,以及中央或地方设立的各类记功奖励制度(如见义勇为奖、救死扶伤奖)、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制度等公共政策类。这些政策有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政策,因此制定一套关于“应急人”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势在必行。

关于“应急人”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,应从几个方面进行思考:一是其作为普通员工、普通社会成员,应该享受的上述普遍性社会保障政策。二是其作为特殊岗位或工种,应该制定一套关于特种劳动保护、特种工伤救助的办法。三是其业务权利保障政策,如在救助救护受灾人的过程中,面临诸如受灾人肢体处置伦理、性别伦理、次生事故处置权利、救灾中非有意贻害行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,需要一定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撑。

作者:华北科技学院 颜烨

文章刊登于《中国应急管理报》3月17日第7版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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